裁判文书详情

贾*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承县检刑诉(2015)第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犯失火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国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贾*在刨荒地燎地边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本村集体山林及该组冯某某等九户山林烧毁。后经鉴定,该火灾过火总面积4.8690公顷,其中有林地0.8455公顷,灌木林地4.0235公顷。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失火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贾*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承认,但辩称自己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但自己是低保户,没有那么多钱赔偿,且自己火灾发生后积极救火并受伤,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贾*在刨荒地燎地边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本村集体山村及该组冯某某等九户山林烧毁。后经鉴定,该火灾过火总面积4.8690公顷,其中有林地0.8455公顷,灌木林地4.0235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李某某、姜*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被告人贾*来找我去帮忙救火且听贾*说因其在刨地燎地边时把火弄上山了,我就赶到现场去救火,后来陆续有人过来帮忙救火,大约到下午6点左右山上明火被打灭了;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听见被告人贾*喊人去救火的事实;3、林业权属证明,证实被烧山林为本村及村民冯某某、郭*、郭*甲、郭*乙、郭*丙、郭*丁、郭*戊、吕*、孟某某所有;4、被害人郭*甲、郭*丁等陈述,证实因被告人贾*燎地边把其家的树给烧了,被害人郭*、郭*甲、郭*乙、郭*丙、郭*丁要求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被害人冯某某、吕*、孟某某、郭*戊不要求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5、承德县林业勘察设计院出具的鉴定意见,证实过火总面积为4.8690公顷,其中有林地0.8455公顷、灌木林地4.0235公顷;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7、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贾*指认起火点;8、承德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贾*系传唤到案;9、被告人供述,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违反防火期间禁止野外用火的规定,过失引发森林火灾,且过火灌木林地面积4公顷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但因过火面积较小属情节较轻。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贾*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本院量刑时予以考虑。本院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护集体和他人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贾*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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