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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公诉刑诉(2015)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3月11日,在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村西侧林地处,被告人郭在高压线下组织无高空作业资质的王*工人铺设光缆,施工过程中未确保安全,造成王死亡。经北京市**鉴定中心鉴定,王符合电击死。被告人郭于2015年3月11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民事赔偿已协商解决并履行。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郭的供述,证人韩、王、任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死亡证明书,赔偿协议书,报案记录,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组织工人违章作业,且未确保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郭有坦白情节,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郭*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郭*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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