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刑诉字(2015)第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放火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因与其妻吵架而心生怨气,用打火机点燃其家地下室内的纸张、纸箱碎片,故意引燃自动麻将桌等财物,熏染公共墙面370平方米。被告人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放火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放火罪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解其因妻子长期嗜好麻将游戏而心生积怨。2014年1月7日晚,二人又因此争吵后,其从单位宿舍回到自家地下室内,用火柴点燃香烟后,将未熄灭的火柴故意扔弃于苫盖麻将桌的红色金丝绒台布上,引燃桌布、麻将桌造成火灾。现已知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判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因其妻刘*某嗜好麻将、懈怠家务心生积怨。2014年1月7日1时许,二人又因此发生纠纷并利用手机短信相互谩骂,李*从单位宿舍返回自家地下室内,用其当天下午在庆城北区“鼎鼎香”火锅店吃晚饭时赠送的火柴点燃香烟后,将未熄灭的火柴故意扔弃于苫盖麻将桌的红色金丝绒台布上引燃。之后,其在现场看着麻将桌燃烧至凹陷后离开地下室,前往对面1号住宅楼下蹲着抽烟,并给刘*某打电话说:“我把麻将桌点着了?!”刘*某说:“你点就点起!”二十余分钟后,李**发现自家灯亮,遂起身返回教育局宿舍休息。刘*某接完电话仔细思量后感觉情况异常,遂让其子李*、儿媳李**前往地下室察看,当二李打开家门后,发现楼道已被浓烟笼罩,遂报警求救。2014年1月7日11时许,李**向庆城县公安局投案。

另查,本次火灾烧毁被告人价值约5000元自动麻将机等财物,熏染公共墙面370余平方米。案发后,李**亲属出资修复了公共墙面。“康馨丽都”住宅区的物业公司及同单元的邻居及对李**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过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佐证:

1、庆*(城)受字(2014)23号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到案经过说明证实,2014年1月7日凌晨1时20分许,被告人李**窜至庆城县庆城镇建材路“康**都”住宅区2栋3单元202室的地下室内,故意放火点燃自家财物引发火灾。1月7日11时许,李**向公安机关投案。

2、被告人李**15352103779号HUAWEI牌黑色直板手机的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拍照,委托鉴定书、庆公网安*(2015)28号电子数据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李**与刘**的往来短信证实,2014年1月7日1时59分,刘**回复李**:“我打110了,你别担心了,消防来了,110也来了”。2时36分回复李**:“你这下高兴了吧,现在警察还进不去,电全烧了,墙壁全黑了”。2时53分回复李**:“火总算灭了,警察把李*也带走了,提醒你一句,以后做事别太冲动了,你已经毁了两次家庭了”;2时56分,李**发刘**:“XX怎么还不出来救火”。3时05分发刘**:“我知道,我看着烧完的”。5时51分发刘**:“110来我在来”;10时12分,刘**回复李**:“你别再纠缠了,你那是违法行为,公安叫(说)你故意点的,儿子无意间都说了,你别说是故意点的。”10时15分,李**发刘**:“昨天晚上,我给你打电话说,我点了,其实我还没有点,你说叫我点,我才点的”。10时18分,发刘**:“我所谓了。拉去还有地方去,有饭吃。”

3、证人刘巧某的证言证实,“今天凌晨1时24分,我丈夫李**给我打电话说:‘我把地下室点着了。’我以为他开玩笑,就说:‘你点着点着起。’……然后越想越不对,我就把李*、李**(艳)叫起来,让他们两个人到地下室去看一下。当李*打开防盗门往外走的时候,楼道里已经布满了烟尘,李**就打电话报警了。”(地下室)“是我丈夫李**点着的,因他当时给我打电话说他把地下室点着了。”

4、证人李*的证言证实,“1月7日凌晨1时分许,我母亲刘*某叫我,说我父亲李**给他(她)打电话说把我们家地下室点着了。我往出走的时候,楼道里已经布满了烟尘,李**就打电话报警了。”

5、证人李海某的证言证实,“今天凌晨1时40分许,我母亲敲门对我和我丈夫李*说:‘你们下去看一下,看你爸真的还是假的把地下室点火了。’我打开门一看,楼道内全是烟。我又打119电话报警。”

6、现场着火原因的分析说明及被告人的当庭供述证实,“2014年1月7日1时许,我嫌我妻子刘*某让人到我家地下室打麻将了,我就和她发短信吵架,随后我就回家直接到地下室,坐在好着的那台麻将机旁,用当晚在‘鼎鼎香’火锅店吃饭时送的火柴点了一根烟,故意将未熄灭的火柴扔在了麻将机上,很快麻将机上苫盖的金丝绒台布被烧的缩在了一起,麻将机中间也烧的陷了下去……。我就到对面的1号楼下蹲着观察,我估计把麻将机烧的差不多了,就给刘*某打电话说:‘麻将桌点着了,刘*某说:‘你点就点起!’。大约过了二十多分钟,我们家灯亮了,我就到教育局宿舍睡觉去了。第二天上午,我感觉事态严重就到城**出所去说明情况。”

8、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证明、甘肃**育局公函证实,李**,男,汉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因家庭矛盾处理不当而心生怨气,故意放火焚烧自家地下室内财物,熏染住宅区公共墙面,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犯放火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庭审中如实认罪,是自首,可予减轻处罚。最**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第23条规定,对于因婚姻家庭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被害人表示谅解的,应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实施放火犯罪确因家庭矛盾激化所致,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害性不大,且在案发后自首,积极弥补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免予刑事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及最**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第23条、第1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放火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