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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苏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密检公诉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于2015年9月18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密山市**限公司计划筹建一处钢构罩棚,牡丹江**有限公司准备竞标,为保证竞标无差错,该公司委托被告人苏*甲进行先期勘探。2015年3月15日16时30分许,在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下,苏*甲临时组织刘某某、金某某及被害人王**在密山市**限公司院内进行勘探作业。在勘探作业过程中,因盲目、冒险在10KV高压线下作业,导致王**触电死亡的重大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个体勘探施工队苏*甲,无营业执照,无勘探资质,未签订施工合同,未经批准私自使用勘探机械设备勘探作业,对施工现场高压线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观察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违章作业,导致本起事故的直接发生,苏*甲在本起事故中负有直接和主要责任。经法医鉴定:王**符合生前电击死亡。苏*甲于2015年3月2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事故调查报告、谅解书、办案说明、死亡火化通知书、苏*甲资质证复印件、赔偿协议、收条、犯罪嫌疑人正侧位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密山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绘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苏*甲供述和辩解;证人王**、付某某、金某某、刘某某、田某某、郑某某、张某某、宋某某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甲无营业执照,无勘探资质,在未签订施工合同,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私自使用勘探机械设备勘探作业,且对施工现场高压线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观察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违章作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苏*甲刑事责任的起诉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纳。苏*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苏*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苏*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对被告人苏*甲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苏*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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