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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以鹤工检刑诉(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张XX经黑龙江省**限责任公司雇佣为机器维修工,在鹤岗**中学风雨操场修建工地从事维修工作过程中,擅自驾驶神力牌930型铲车搬运施工用土,因操作不当,将正在作业的工人宫XX(被害人,男,54岁)头部撞伤致当场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宫XX颅骨凹陷粉碎变形,以右侧为重。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

经侦查,被告人张XX于2014年6月23日在鹤岗**学操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XX在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X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XX对检察机关指控其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无异议,不作辩解。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法律后果后,被告人张XX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6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张XX经黑龙江省**限责任公司雇佣为机器维修工,在鹤岗**中学风雨操场修建工地从事维修工作过程中,擅自驾驶神力牌930型铲车搬运施工用土,因操作不当,将正在作业的工人宫XX(被害人,男,54岁)头部撞伤致当场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宫XX颅骨凹陷粉碎变形,以右侧为重。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

经侦查,被告人张XX于2014年6月23日在鹤岗**学操场被民警带回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庭审时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巴彦县**责任公司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授权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驾驶证、三兴建筑公司6.23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鹤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鹤*监发(2015)13号文件、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在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条件,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

被告人张XX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捕后至当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系自首,且积极的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张XX的犯罪情节、手段以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X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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