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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重大责任事故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南京**民法院审理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玄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原审被告人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张*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4)玄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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