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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甲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莒南检刑诉(2014)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甲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被告人王**利用通讯电缆杆拉照明电线至其位于洙边镇马家峪村村南的养殖场,由电工安装电表后正常缴纳电费。在第018号通讯电缆杆上,被告人王**将照明线和通讯电缆绑在一起,现照明线外皮破损漏电,通过钢缆至024号通讯电缆杆接地的拉线带电。2014年6月28日7时许,洙边镇金河村村民袁**在村北其桑地里剪桑枝时,在024号通讯电缆杆旁触电死亡。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庭审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证人孙*、王**等人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甲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甲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8日起至2016年12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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