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戴*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O14)4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8日,被告人戴*雇请无施工资质的赖**等人,对其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麻布社区簕竹角东面新村三巷45号的违法建筑进行装修。戴*在施工过程中,既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设施及条件,又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管义务,致使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2013年11月22日10时许,赖**站在升降机吊篮处对上述建筑五楼外墙进行瓷砖贴墙作业时,因吊篮突然向上运行,致使赖**头部撞到升降机机架横杠并坠落至一楼地面。案发后,戴*积极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赖**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赖**符合高坠致颅脑损伤,胸腹联合伤、内脏破裂大出血死亡。2013年11月26日,戴*赔偿赖**家属并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戴*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无视国家法律,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设施及条件,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管义务,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一定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戴*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