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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楚德成犯爆炸罪、贪污罪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4日作出(2011)承刑终字第00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楚德成犯爆炸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于2015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4次、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楚**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减意(2015)1291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楚*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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