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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非法持有弹药、爆炸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马关县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刑诉(2015)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犯爆炸罪、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马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勾坤嬉、书记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马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高**在家中与妻子高**、儿子高**、高**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遂产生自杀念头。后其回到房间拿出藏匿在家中的手榴弹(系多年前拾得)准备自杀,被害人高**、高**听见扭手榴弹盖子声音后前往阻止,在抢手榴弹的过程中,手榴弹被高**引爆,致高**死亡,高**受伤。经鉴定:高**系腹腔脏器破裂死亡;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为证明指控事实,列举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爆炸罪、非法持有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爆炸罪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非法持有弹药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本案系家庭纠纷引起,应当与有预谋的爆炸罪相区别,且没有造成其亲属以外的人员伤亡。被告人高**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法庭根据本案实际作出公正判决。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未提出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高**在家中与其妻子高**、儿子高**、高**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遂产生自杀的念头。后其回到房间拿出其多年前拾得藏匿在家中的手榴弹准备自杀,被害人高**听到扭手榴弹盖子的声音后,即叫其子高**一同前往阻止,在抢手榴弹过程中,手榴弹被高**引爆,导致高**经抢救无效死亡,高**受伤。经鉴定,高**系腹腔脏器破裂死亡;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群众于2015年3月24日10时08分报案至马关县公安局,接报后,马关县公安局南捞派出所立即组织民警前往调查走访,经调查报案属实,马关县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

2.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高**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高朝福系传唤到案。

4.前科劣迹证明、网上比对说明。证实被告人高朝福无犯罪前科,不是网上在逃人员。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马关县南捞乡那往村委会那往村高朝福家,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勘验,现场提取血迹、弹片、碎木块等物证。

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3月24日,高*戊对死者高*甲进行辨认,确认死者系其母亲高*甲;2015年3月29日,被告人高**对引爆手榴弹、捡到手榴弹的地点进行辨认。

7.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告知书。证实死者高*甲系腹腔脏器破裂死亡;高*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

8.证人证言。

(1)证人高**的证言。证实高*甲是其姐姐,2015年3月22日22时左右,高*乙到其家找高*丙,叫送高*甲到医院,后其来到高朝福家,见有人抬着高*甲从堂屋出来,后就送到马**医院救治。当时其看见高*乙头上有血,高*甲头上和脚上都受伤了。其在医院问高*甲是怎么伤的,高*甲说:“拿丢没有丢出去,我现在怕你姐夫自杀”。当时没有问丢什么东西。后高*甲转到文山的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证人余*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22日晚,其在余*乙家看电视时听到“嘣”一声,后和余*乙到高*甲家,见高*甲被冯某某、高*乙、高*丙等人抱着从堂屋出来,并见身上都是血。后将高*甲送到马**医院,简单处理后转到文**医院,高*甲做完CT就死了。

(3)证人高**(高**三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22日晚上,其一家四口(高**、高**、高**、高**)在家吃饭,早上其父亲高**就喝着酒了,晚饭时又喝了三两左右白酒。看电视时高**说长说短的,其就拿绳子轻轻将高**捆起,其母亲听不得就去睡了。后高**把绳子挣开,他又赌高**捆他,高**就把他捆起。后其去冯某甲家量篷布,高**来冯某甲家找其,其见他的脸上全部是血。赶回家中见其母亲高**仰躺在地上,父亲高**抱着母亲高**说对不起,后将母亲送到马**医院又转院到州医院,凌晨5点母亲高**死亡。当时不知道其母亲是怎么受伤的,是后来高**说是被高**拉手榴弹炸伤的。手榴弹炸时有高**、高**、高**在场。平时高**喝酒后就说想不通,想死,平时都是说了吓人的。手榴弹其从来没有见过。

(4)证人高*乙(高**长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22日晚上,其一家人在家吃饭,吃饭时其父亲高**喝了酒,后在堂屋里说这说哪的,其和高*丙叫高**声音小点,高**不得,高*丙就用一根绳子绑高**,但只是随便在身上缠了几圈,高**挣开后赌其不敢绑他,其就用一根塑料带将高**绑着动不了。后其母亲高*甲将绑带解开。解开绳子后高**回到房间睡觉,母亲高*甲也进房间睡觉,高*丙从家中出去了。后其坐在堂屋里看电视,听见母亲高*甲叫进房间看高**手里拿的是什么,其刚进房间就听见引线“呲”的响,其就赶紧叫其母亲跑,其刚跨出房间门就“砰”的响了一声,后看见高*甲躺在地上,手和脚都在流血,其就赶紧出去找高*丙一起将高*甲送往马关县医院抢救,后转至**院抢救无效于3月23日凌晨5点死亡。其小的时候在家里见过一颗手榴弹,后来再也没有见过,不知道是谁的,也不知道是从哪里来的。

(5)证人余*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22日晚,其在家看电视时听到“砰”的响声,其和余*甲赶到高*甲家,见到高*甲躺在地上,手和脚都在流血,后其和余*甲、高*乙等人将高*甲送往医院救治,不清楚她怎么受伤的。去到高*甲家时有高*甲、高**、高*乙在场,高*乙左侧的脸部都在流血,左手肘部也在流血。

(6)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22日22时左右,高*乙跑去其家说出事了,其和高*丙一起赶到高*甲家,看见高*甲躺在地上,高**抱着高*甲说对不起,后其和余某甲、高*丙等人将高*甲送往马**医院救治,后转至**院抢救无效死亡。高**有手榴弹的事情以前听他说过有两个,一个像松毛果一样,一个是木把的,后来他说交了。

9.被告人高**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2015年3月22日晚在家煮饭吃,吃饭时其喝了三、四两白酒。吃好饭就到堂屋看电视,其妻高*甲就说其煮的菜咸,其和高*甲就吵架。高*丙说嚷什么嚷,其又和高*丙嚷起来,后高*丙用绳子将其绑着,他没怎么绑,只是随便缠绕着,其轻松就把绳子挣开了,高*乙又用胶带将其绑着,其没有挣开,后高*甲将其解开,解开后其就去房间睡觉了,高*甲也去她房间睡觉了。回到房间想起煮饭的事情和老婆吵架,还被自己的儿子绑,心里越想越难过,就想死了让他们自己过,其就从床头拿出一颗手榴弹并把后盖打开。高*甲听到声音后就跑到其房间,那时其已经用右手的小指勾着手榴弹的拉环,用左手拿着手榴弹的一头,高*甲来抢手榴弹,在抢的时候她还叫高*乙来救其,高*甲抢手榴弹的时候其把拉环拉了,后手榴弹被高*甲抢了掉在地上,高*乙来到房间门口,手榴弹就炸了。高*甲被炸了仰躺在地上,头上、手上、肚子上、脚上都有血。后高*甲被高*丙、冯某某等人送去医院,到昨天(3月23日),高*丙等人拉着高*甲的尸体回来,其才知道高*甲死亡。其有两颗手榴弹,一颗是手雷,一颗是木柄的手榴弹,其是在20多岁的时候在水头的田边捡的。十多年前已经上交了那颗手雷,昨天引爆的是木柄手榴弹。留着手榴弹是为了守牛。当时其一心想着自杀,高*甲来抢手榴弹时,其还是想着要炸死自己就拉了,其他的没有想那么多,也没有考虑旁边有没有人。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因家庭琐事与其妻子、儿子发生争吵后即产生自杀念头,遂进入房间拿出其非法持有的手榴弹准备自杀,其妻高*甲听到扭弹盖的声音后,即叫其子高*乙前往阻止,在争抢手榴弹过程中,被告人高**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高*甲、高*乙的人身安全,但其放任该结果的发生,仍引爆手榴弹,导致高*甲被爆伤后抢救无效死亡,高*乙受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爆炸罪、非法持有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且被告人高**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高**犯爆炸罪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非法持有弹药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一人犯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本案系家庭纠纷引起,被告人高**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高**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高朝福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25年3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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