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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0日作出(2008)祁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以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罪犯朱*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8年6月3日至2018年6月2日止。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湖南省**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长中刑执字第577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2日止)。

执行机关湖**子监狱于2015年8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该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朱*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朱*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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