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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爆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7年2月9日作出(2006)肇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94087.18元。宣判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广东**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月30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55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谢**死缓执行期满,广东**民法院于2010年7月8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9月1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2年9月17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3月11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0次;2012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6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鉴于其属于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综合其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32年3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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