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9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曹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曹*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曹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曹**上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91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О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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