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谭**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14)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附带民事诉讼,经唐山**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一次。后因附带民事诉讼,又经唐山**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儒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及其辩护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1日18时许,唐山市丰润区左家坞镇小松林村李*甲家与邻居谭*甲家因占地问题发生打架后,李*甲外甥邱*甲带杜**、艾**、邱*乙等人赶到,持械到谭*甲家中对谭*甲家人进行殴打,打斗过程中,被告人谭**持自家菜刀将杜**头部砍伤,致杜**重度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顶骨开放性骨折等伤情,经丰润**鉴定中心鉴定杜**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一级。伤后杜**于唐**医院治疗,2014年2月26日9时29分杜**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杜**系被他人用砍器砍伤头部致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黄**认为,一、本案是李**等人的一系列过错诱发了这一起伤人血案。被害人杜**伙同邱*甲、邱*乙、艾*甲听信李**的谎言,手持一把砍刀、三把镐柄闯入素不相识的本案被告人谭**家进行打、砸、砍人、伤人活动,滥伤无辜,造成了轻伤一人、轻微伤三人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已被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李**与本案的被害人杜**等人是案发挑起者并对案发具有严重的过错。二、被告人谭**为自身和亲属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进行的反抗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在防卫过程中造成受害人杜**死亡的严重后果,属于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被告人谭**具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较好。综合以上案件情节,提请对被告人谭**量刑时在法定刑以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1日18时许,唐山市丰润区左家坞镇小松林村李*甲家与邻居谭*甲家因占地问题发生打架后,李*甲外甥邱*甲带杜**、艾**、邱*乙等人赶到,持砍刀、镐柄到谭*甲家中对谭*甲一家人进行殴打。其中杜**持镐柄对谭*甲之子被告人谭**进行殴打,被告人谭**被打后取出自家菜刀,受害人杜**因手指受伤正欲离开,被告人谭**追上用菜刀将杜**头部砍伤,致杜**重度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顶骨开放性骨折等伤情,经丰润**鉴定中心鉴定杜**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一级。杜**受伤后到唐**医院治疗,2014年2月26日9时29分,杜**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死者杜**系被他人用砍器砍伤头部致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谭**知道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并主动向出警的公安干警提供其作案用菜刀一把。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附带民事诉讼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谭**赔偿被害人杜**近亲属经济损失24万元,被告人谭**并得到被害人杜**近亲属的谅解。

裁判结果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李**的证言,2014年2月11日18时许,我在当街遇到了东院的谭**,和他谈当街地的事,就因为这事,以前我们两家捣过乱,谭**态度挺横,说没我家的地,我就回家了,我媳妇问我怎么回事,我一说,我媳妇马**就出去,到当街我家地那儿,用铁锹往南捅谭**的玉米秸,谭**不干了,谭**和我媳妇胡拉到一块儿,我和我们村过路的李**把他俩拉开,我媳妇就躺地上了,我就找到谭**家,谭**媳妇说他老爷子还让我媳妇把脸挠坏了,没办法我就给我女婿艾**打电话,没打通,之后又给我闰女李**打电话,没通,又给外甥邱*甲打电话,说你舅妈挨打,快过来吧,没过多长时间,我外甥邱*甲开着面包车来了,还有他的伙伴,我认识一个姓杜,其他我不认识,到后,问我是谁打的,我说是东院的,我姐夫邱*丙和我照顾躺在地上的我媳妇,邱*甲他们都闯谭**家去了,紧接着听到谭**家玻璃碎响,我想坏了,出事了,打起来了,但是我没敢去看,以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具体谁受伤了我都不知道。

2.证人邱*甲的证言,……我当时挺生气,就到面包车上取来两根镐柄,给杜**一根,我俩拿着镐柄就找到对方的院子里,我俩进院后看见院子的阳台上坐着一个60多岁的老头,我问老头谁打的人,老头问我们是干啥的,杜**骂他,那老头拿地上的小板凳就打我们俩,我俩就用镐柄和那老头对打起来,这时屋内又出来四、五个人,他们把我和杜**围在中间,我看见他们中的一个男的拿一个两尺长的白色铁的东西向我打来,我和他争夺,我俩就滚到那家西边阳台下面了,还有人用东西打我,我爬起来向他家大门口跑了,等我跑出去后,邱*乙给我打电话说杜**被人砍了,脑袋都是血。

3.证人邱*乙的证言,……接着邱*甲就跑到车这边,在中间开了门子取了东西,奔着李*甲邻居家就跑进去了,杜**就说:“打他去,这有家具。”我一看是镐柄,杜**先拿了一根镐柄下车跟过去了,随后艾某甲我俩也一人拿了一根镐柄下车跟过去了,进对方院内后,就看到邱*甲、杜**和对方那两个男的,还有那个年老的女的在阳台的靠西面正在打呢……我先跑出来了……我就奔倒地的人过去了,我一看是杜**,杜**跟我说:“二*,我手指头没了,胳膊断了,脑袋让人开颅了,我要死了”……。

4.证人艾**的证言,2014年2月11日晚上6点左右,我正在家呆着,邱*甲给我打电话说他老妗子挨打了,跟着他去一趟,我步行到邱*甲家门口,邱*甲在面包车里等着我,上车后看到邱*甲父亲邱*丙、邱*甲媳妇祁*,之后又接上杜**、邱*乙。有十来分钟就到小松林村他老舅家西边小道那了。我们看到邱*甲老妗子躺在自己家门口。……邱*甲就跑回车跟前说,打他们去,从车里拿了一把砍刀,之后邱*乙、杜**和我在面包车上一人拿了一根镐柄,邱*甲先跑进去,杜**在邱*甲后,接着我和邱*乙也冲进去了。进院后,我看见那家屋外凉台上站着一个小伙子(挺*、挺胖的,20多岁),我就拿镐柄奔他去了,我拿镐柄朝他打时,他一把把镐柄给我抓住了,我跟他抢,对方抱住我的胳膊了,把我手的镐柄抢掉地上了,接着杜**拿镐柄又打那个小伙子,他又抓住杜**的镐柄,我和杜**就跟那个小伙子支把,抢镐柄。我们三个就挪到凉台西面了,邱*甲、邱*乙跟那家别人在凉台东侧打呢。我和杜**跟那小伙子支把一会,杜**就说他手指头掉了。这空杜**把镐柄抢过来了,那小伙子也把我甩开往他家地下室跑,杜**从他身后用镐柄打他脑袋上了,把那小子打出血,杜**把镐柄扔了就往外走,接着那小伙子从地下室跑上来,手里拎着一把菜刀就往外跑追杜**。接着我也扔了镐柄到院外面,看见杜**用手捂着脑袋转圈,喊“忒疼”。对方那小伙子手里拿着菜刀在他跟前站着呢,嘴里还骂街叫阵。当时邱*丙、祁*、邱*甲老舅都在外面,他们看见杜**挨砍了。

5.证人邱**的证言,……我就看我老妗子在她家门口道上躺着,边上有我老舅和我老姨夫邱*丙在那站着,邱*甲、邱*甲媳妇祁*搀着杜**,邱*乙给杜**捂着脑袋,他们几个人由老舅家东院门口向西走,边走边说宝*被他们砍了,手指头砍掉了,脑袋也砍了。走近了,我看宝*头上流的都是血,我就到老舅家东院门口,我看东院那家的小伙子正拿着一把菜刀在门口站着……。

6.证人艾*乙的证言,听说杜**是被东院的儿子砍的……我在新区二院时看见杜**的脑袋上有血……。

7.证人邱**的证言,……我们下车了,我问李*甲怎么回事,他说是他们东邻居打的。然后邱**和杜**就去了对方的院子。我就留下来和李*甲说话。结果过了几分钟,我就听见对方院子里“呯呯”的响,我就知道里面打架了,我就跑了过去。等我到对方的大门口时,看见有四、五个人在一起打架。我想进去的时候,看见杜**捂着两只手,猫着腰向大门外跑,边跑边喊手指头砍断了,当杜**跑到大门口外的马路东侧三米左右时,从对方院内追出一个三十左右岁的青年男子,右手里拿着一把菜刀追上杜**,从杜**身后向杜**砍了一下。然后杜**就在地上转了一圈,坐到对方大门口的西边了。

8.证人祁*的证言,……我问邱*甲老妗咋回事,正说话时,我听见有玻璃碎声,我听见我公公邱*丙喊“砍人了”,我过去看见我公公邱*丙搀着杜**……。

9.证人谭**的证言,2014年2月11日傍晚,我正在我家门口道南侧一块宅基地摆弄玉米秸,西邻居李*甲问这块地咋弄,我说是在我家地里,他也没言语,这时李*甲媳妇从他家拿出铁锨出来捅玉米秸子,我对她说别捅了,她挠我,我就推她,我媳妇李**、儿子谭**,我们村的李*丙来拉架,李*甲媳妇撒手后躺在地上,我们就回家了。回家后二十分钟左右,从我家院门口进来一伙人,前边的是个胖子,手里拿着片刀,他朝我胸部砍,我俩就相互夺刀,我儿子被一伙人围着打,我跌在沟子里,就昏迷了,等我醒来时看见和我夺刀的小伙子往外走,其他人也都走了,我儿子在台阶跟前躺着,头部受伤流血了。

10.证人王*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11日傍晚,有六七个人到其家打架。

11.证人李*乙的证言,……我一出来看院子里有六七个人手拿着镐柄正在打我对象和儿子……有一个小伙子被我儿子用菜刀砍坏脑袋了。

12.证人谭**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11日傍晚,有六七个人到谭**家打架。

13.证人马*、李**的证言,证明案发起因。

14.证人李**、邱**的证言佐证案件事实。

15.证人艾**、杜**、包**、樊*的证言,证明杜**因被人砍伤,2014年2月11日晚上9点多钟在唐**人医院住院。

16.证人杜**的证言,证明艾**2月份的一天晚上6点向其借面包车使用。

17.被告人谭**的供述,……我一出屋正看见有六七个人从我家大门口冲进来一个人拿着砍刀,其余的拿着镐柄,那时候我没注意我爸去哪了,就有人拿着镐柄奔我过来了,我就跟他抢镐柄,手攥着镐柄,我西侧又有人拿镐柄打我,接着又上来三个人按着我,我听见我攥镐柄的人喊“砍他”我当时就急了,把我跟前的三个人全挣开了,就奔地下室厨房跑,想去拿菜刀,有人从后面打了我一下,当时脑袋就流血了,我跑进地下室厨房,从门口的菜板子上抓起菜刀,这空有人到地下室门口拿镐柄想打我,我就往上冲,拿菜刀朝他乱砍,他又奔我抡镐柄,我也抡菜刀朝他砍,他一转身,我手的菜刀就砍他脑袋上了,他就跑出去了。我们就报警了。

18.丰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14)临鉴字第111号鉴定意见(2014年2月27日),杜**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一级。

19.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冀唐公物鉴法损字(2014)10号法医损伤鉴定意见(2014年3月27日),死者杜**系被他人用砍器砍伤头部致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20.丰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14)临鉴字第93号司法鉴定意见,谭**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1.丰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14)临鉴字第94号司法鉴定意见,谭**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2.丰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14)临鉴字第95号鉴定意见,李*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3.丰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14)临鉴字第92号鉴定意见,王*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4.扣押涉案作案用工具清单、涉案作案用工具照片。

25.被告人谭**辨认作案用菜刀笔录。

26.证人邱*丙辨认艾*甲、邱*乙的辨认笔录。

27.现场勘查笔录、案发现场照片、被害人伤情照片。

28.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冀唐公物鉴法物字(2014)78号物证鉴定意见,证明送检的案发地点、谭*甲衣物、谭**衣物、谭*甲家提取的作案用镐柄上所留血迹与邱*甲、谭**、李*乙、谭*甲、杜**的血样的关系。

29.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左家坞派出所出具的出警说明,2014年2月11日晚18时45分许,其所接报案后立即出警,到达现场后,根据谭**提供在阳台边上提取本人架时所用(带血)菜刀一把。

30.民事调解笔录、收条。

31.被告人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案因李*甲家不正确处理与被告人谭**家占地问题而挑起事端,后杜**等人持镐柄、砍刀到被告人谭**家对被告人一家人进行殴打,从而发生被告人谭**致被害人杜**死亡的案件后果,被害人杜**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严重过错;案发后,被告人谭**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对被告人谭**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其作案用的菜刀,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结合案发起因、被告人谭**的悔罪表现等案件情节,对其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谭**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与案件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谭**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他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0日起至2020年2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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