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灵寿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公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灵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因本村村民王*甲酒后对其辱骂,在灵寿县某村刘某某家,与王*甲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王*某持菜刀将王*甲砍伤。经灵寿**鉴定中心鉴定,王*甲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提供并宣读了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因本村村民王*甲酒后对其辱骂,在灵寿县某村刘某某家,与王*甲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王*某持菜刀将王*甲砍伤。经灵寿**鉴定中心鉴定,王*甲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另查,2015年5月5日,被告人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5年9月7日,被告人王*某的亲属与被害人王*甲达成协议,被告人王*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20000元,并得到被害人王*甲的谅解,被害人王*甲表示不再申请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供述:2015年3月27日19时许,我到刘某某家借油桶,从她家院里出来,看到我村的王**和张*某正拉拉扯扯的在路北边走着,像是喝多了的样子,边走还边骂骂咧咧的,我一听王**是骂我呢,王**边骂我边从路边捡了两块石头冲我走来,我一边往后退一边问他:u0026ldquo;我怎么你了,你冲着我来u0026rdquo;,王**说:u0026ldquo;你告我表哥张*甲了,今天我弄死你u0026rdquo;。我说我告他和你无关,他不听还是拿着石头往我这边走,刘某某从中间拦着我们,这时我已经退到了刘某某家院子里的小厨房里,我就从厨房拿了刘某某家做饭用的菜刀出来,想吓住王**,谁知王**还是拿着石头来打我,我就拿着菜刀迎挡,王**拿着石头砸到找胸部,刘某某见我们真打起来了,也不敢上跟前了,我和王**一直纠缠着退到刘某某家房东的墙上,我俩相互纠缠着靠在了墙上。这时我才发现王**头上流血了。这时我村的付某某也过来让我们放开对方,后我们就放开了对方,我就退着往公路的方向走,王**又追过来从路边拿了两块石头追我,边追边把石头朝我扔过来,没有砸着我,我就顺着公路跑回了家。我的右胳膊和胸部有疼痛感,我的伤是王**拿着石头砸我,王**头部流血了,王**的伤是我拿着菜刀迎挡过程中造成的,我也不知道砍到哪了,我瞎打的。我和王**平时关系还不错,这次就是他喝多了酒,为我告原村支书张*甲的事,他和张*甲是表兄弟。

2、被害人王*甲陈述:2015年3月27日下午,我村张*甲家过丧事,我在他家喝完酒后,我村张*某说去我家歇着,我就和张*某就往我家方向走,走到我村刘某某家门口的时候,王*某和刘某某从刘某某家出来,我看到王*某就喊他让他过来,我平时在村里比王*某辈分大,我可能叫他的时候骂了他两句,王*某就说我和他闹事,他跑回刘某某家拿了一把菜刀出来,他拿着菜刀砍我,我就举着左胳膊挡,他在我左胳膊砍了几刀后,我挡不住了,他又用刀在我头上砍了一刀。后来菜刀不知道丢到哪了,他就跑了,我追了几步没有追上,后我就回家了。我左胳膊上被砍了四刀,头上一刀。我被打伤时刘某某在场,张*某在不在我记不清了。

3、证人刘某某证言:2015年3月27日下午19时许,王*某到我家借油桶装修房子用,在去拿油桶时,我们出门看到张某某正在扶着我村的王*甲往他家方向走,王*甲好像喝多了。王*甲看到王*某就开始骂王*某,一边骂一边在路边拿了一块石头冲我们走了过来,王*某就问王*甲:u0026ldquo;我怎么你了你要打我u0026rdquo;,王*甲说:u0026ldquo;你告我表哥,今天我弄死你u0026rdquo;。王*某见状,就退回到了我家的厨房里,王*甲又追到厨房门口,王*某就把我家厨房的菜刀拿了出来,我见状就过去站到他俩中间,不让他们打架,王*甲说:u0026ldquo;没你的事u0026rdquo;,让我走开,后来他们就打了起来,我看拦不住,就躲到边上了,后来他们相互按着靠到我家东边墙上,这时我看见王*甲头上流血了,我就过去把王*甲手里的石头夺了下来,我夺王*某手里的刀没有夺下来,后王*某就拿着我家的菜刀跑了,王*甲追了王*某一会儿没有追上,他们就各自走了。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当时我只看到王*甲脸上流血了,王*某有没有受伤我没有看见,王*甲头上的伤具体怎么造成的我没有看清,我只看见王*甲和王*某相互打,王*甲拿着个石头,王*某拿着一把刀。我和王*甲、王*某是乡亲关系。

4、证人付某某证言:2015年3月27日下午19时许,我从我家院里出来,看到对过刘某某家的房屋东侧我村王**和王*某两个人搂抱在一起打架,我就过去拉架,我看到王**的脸部流血,王*某的手里拿着刀,两个人互相搂抱着,我就上前试图把二人拉开,但是我拉不开,也劝不住,后来我就回到我家里了。王**脸上的伤是怎么造成的我不知道,我到现场时王**脸上已经受伤流血了,只看到王*某一手拿着菜刀一手搂着王**的脖子,王**也搂着王*某两个人互相打。我到现场时就看见刘某某在现场。我和王**、王*某是乡亲关系。

5、证人张*某证言:2015年3月27日18时40分许,我和王*甲在张*甲家喝酒后,沿大公路往西走,到了刘**家时,我和王*甲分开了,我去了电管所,王*甲在刘**家歇着,当时在刘**家的还有王*某。我到电管所看到电管所没有人,我就在电管所门口等着王*甲,因为王*甲家在电管所东边,我等了一会等不到王*甲,就到了大公路上往刘**家走去找王*甲,当我走到刘**家时看到王*甲和王*某两个人正搂抱在一起,王*某手里拿着一把菜刀,王*甲满脸都是血,我让刘**去夺王*某的菜刀,刘**不敢,看到这我就离开了,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6、证人黄某某证言:2015年3月27日19时许,我到我村门市部买东西,听一名妇女说我丈人王*甲被人打伤了,我回家把王*甲挨打的事告诉我妻子,她回家见王*甲被打且伤情比较重就给我打电话,我去后看到王*甲伤情确实厉害就驾车往医院送王*甲,同时打了报警电话。我没有看到王*甲是怎么受伤的,我见王*甲时看见他的头部、左胳膊都有伤,还在流血。

7、勘验检查笔录:2015年3月27日灵寿县公安局出具公冀石刑勘(2015)K1301264800002015050001号现场勘验笔录,制作现场示意图2张,拍摄现场照片5张,证实案发现场方位及现场情况。

8、鉴定意见:2015年4月13日灵寿**定中心出具灵寿**中心(2015)伤鉴字第066号鉴定意见书证明:王*甲左尺骨开放性骨折;左侧上颌骨颧突骨折;左前臂、左面部软组织伤。根据病历资料记载以及验伤分析符合外力所致。u0026ldquo;左侧尺骨开放骨折u0026rdquo;达轻伤一级;根据验伤u0026ldquo;左面部缝合创u0026rdquo;达轻伤一级。王*甲的损伤属轻伤一级。附照片4张。2015年4月29日灵寿县公安局出具灵公(岔)鉴通字(2015)0040号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鉴定意见已送达当事人。

9、书证:(1)王*甲住院病例8页,证实王*甲受伤情况。(2)到案经过:2015年5月5日上午9时,某村王*某因于2015年3月27日故意伤害本村王*甲,到灵寿县公安局西岔头派出所投案自首。(3)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1份:同基本情况。王*某在辖区居住期间,无违法犯罪记录,表现一般。

10、物证:菜刀一把。

11、民事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撤诉书、调查笔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因琐事将他人身体致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庭审时,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王*某的亲属与被害人王*甲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王*甲醉酒后辱骂并追打被告人王*某是诱发犯罪发生的直接原因,被害人王*甲对犯罪发生有一般过错。被告人王*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石家**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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