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滦南检公诉刑诉(2015)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6日、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甲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因前妻杨*与柏各庄镇守盐庄三村村民张*戊同居心生不满,遂于2015年2月4日17时许将家中的两把菜刀放在自己所骑电动车筐中、将两把水果刀别在腰间到张*戊家南院门口,见到从家中出来的张*戊后遂拿出菜刀,被害人张*戊见状退至自家南院内,被告人张**手持菜刀追砍致其头部受伤,经滦南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属轻伤一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张**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被害人张*戊采取不正当手段与杨*生活在一起,导致被告人张*甲找其辩理,伤害到被害人,被害人对此次伤害后果的发生过错明显。2、被告人张*甲认罪态度好,赔偿了被害人130000万元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谅解。3、本案的发生系由民间纠纷引起,被告人张*甲无犯罪前科,本次伤害后果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望法庭对被告人张*甲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因前妻杨*与杨*姐夫(其姐已故)张*戊同居心生不满,遂于2015年2月4日17时许将家中的两把菜刀放在自己所骑电动车筐中、将两把长约30cm水果刀别在腰间来到柏各庄镇守盐庄三村被害人张*戊家南院门口,见到从家中出来的被害人张*戊后遂拿出菜刀,被害人张*戊见状退至自家南院内,被告人张**手持菜刀追砍致其头部受伤,并致上前制止的被害人杨*右臂受伤。经滦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张*戊损伤为头皮缝合创口总长度为21.lcm、左眼挫伤、右手虎口处皮肤缺失,评定为轻伤一级;被害人杨*右前臂处长1.5cm缝合创口,评定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张**赔偿了被害人张**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130000元,被害人张**对被告人张**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张**陈述证实,2014年夏天,他妻子去世了,他小姨子和张*甲离婚后,到他家与他搭伴过,张*甲对此不满意。2015年2月4日下午5点多,他在过道屋炖排骨时看见张*甲进到他家院里,他小姨子抻着张*甲不让往院里走,他朝张*甲走过去,张*甲说给他送灌肠来了,边说边从车筐里一手拿着一把菜刀朝他跑过来,上前就用菜刀往他头上砍了两三下,他的右手被砍了一下。他把张*甲的手抓住并把张*甲按在地上,同时招呼人。他儿子张*乙和本村张*丙过来一起把张*甲控制住,后来有人报警,民警把张*甲带走了,他被送到曹**医院。张*甲拿的是家用的大号普通菜刀,刀刃长约30公分,宽约15公分。他小姨子拦着张*甲时胳膊好像被砍了一刀。

2、证人杨*证言证实,三年前她与张*甲结婚,大约三个月前她与张*甲离婚。她三姐2014年夏天病故了,大约五、六天前,她搬到三**张*戊家生活。张*甲总给她打电话让她回去,她告诉张*甲她和三**张*戊一块生活了,张*甲为此不满。2015年2月4日下午5点30分左右,她正在三**家南门口呆着时张*甲骑着电动车来了,一手拿着一把菜刀站在南院门外。此时张*戊从屋里出来站在南院中,张*甲对他说:“我给你送点肠来了”,说完就拿着两把菜刀向张*戊冲过去,张*戊见状扭身就向回跑,张*甲追上张*戊用菜刀砍了张*戊头部一下,张*戊回身和张*甲夺刀,她上去拉着。张*甲就用刀把她的右臂砍了一下,也流血了。张*甲还用刀从张*戊面部砍了一刀。此时张*戊儿子张*乙赶到,和张*戊一起把张*甲按倒在地,用脚踩着张*甲的胳膊,把刀夺了过来。后她们去了曹**医院。

3、证人张*乙证言证实,他母亲去世后,他姨杨某于两三个月前与张*甲离婚,最近决定和他父亲一起过。2015年2月4日下午5点左右,他刚到他父亲家南大门外,就听到他父亲在家里大声的喊叫,具体喊啥没听清,他跑进院子里见他父亲身上全是血,并骑在张*甲身上,张*甲仰躺在地上,一只手里拿着一把菜刀,他父亲分别用两只手攥着张*甲的两只手。他立刻跑到他父亲身边,用脚踩住张*甲的右手腕把张*甲右手里的菜刀夺了过来,这时张**也到了跟前,帮他一起把张*甲左手里的菜刀夺了过来,后他父亲被送到曹**医院,公安局的人把张*甲带到了柏**出所。

4、证人张*丙证言证实,2015年2月4日下午5点多,他在家听见外边有人喊“杀人了”,他走到张*戊家南门口看见张*戊的现任妻子正在院里喊“杀人了,杀人了,赶紧救人来”。他进院里看见张*戊和张*戊儿子张*乙正在自家南院按着一名男子,这名男子头东脚西仰卧着,右手拿着一把菜刀。张*戊骑在该男子肚子上,用左手按着该男子的右手,用右手捂着自己后脑勺,手捂的地方往外流血,张*戊的衣袖和上半身都是血。他赶紧打110报警,张*乙和他用脚踩着该男子的右胳膊,该男子才把手里的刀撒了,后来派出所的民警来了把张*甲带走了。

5、证人张**证实了本案相关情节。

6、被告人张**的供述证实,2011年他前妻去世后村里人把杨*介绍给他,2014年9月他和杨*领取结婚证,11月他们就离婚了,离婚后杨*回家了。大概四五天前,他得知杨*跟张**一起生活了心理不平衡。2015年2月4日下午5点左右,他从家拿了两把菜刀、两把水果刀,把两把菜刀放在电动车小筐里,两把水果刀别在腰上,后骑着电动车来到张**家门口,当时杨*回家也到了家门口,杨*跟他说咱俩去别的地方说,他们正想走时,张**从屋里出来走到门口,他跟张**说:“我给你送灌肠来了”,边说边把一把菜刀放进左袖筒里,另一把菜刀在右手里拿着,他可能还跟张**说你撬我媳妇,我给你放放血的话,然后他俩在门口交了手,谁也没打着谁,张**往院里退,他往前冲,他俩到张**家南当院时杨*拉住他,张**冲上来时他就用手里菜刀瞎砍,他觉着砍到张**了,具体砍到什么部位不清楚,杨*吵吵:“出人命了”,后就来人了,他不知道怎么躺地上了,张**骑在他身上,一只手打了他头部十来下,另一只手捂着自己头部,还有两个人按着他两个胳膊,张**儿子从他右手里把菜刀夺走了,他棉袄左袖口里的菜刀也被他们夺走了,一会儿派出所的民警到了把他带到派出所。他拿了两把菜刀、两把水果刀去张**家。他拿着刀找张**的目的是想给张**放点血出出气,吓唬吓唬张**。

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客观情况。

8、滦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滦公物鉴(法损)字(2015)2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张*戊损伤为头皮缝合创口总长度为21.lcm、左眼挫伤、右手虎口处皮肤缺失,评定为轻伤一级;滦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滦公物鉴(法损)字(2015)2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杨*右前臂处长1.5cm缝合创口,评定为轻微伤。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冀唐公物鉴法物字(2015)65号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送检的1号(张*戊家院内地面上西侧可疑血土)、2号(张*戊家院内地面上东侧可疑血土)、3号(菜刀〈长〉,纱线擦拭其表面)检材DNA为张*戊所留。

9、菜刀两把(家用普通菜刀);水果刀两把(一把长约30厘米,黑把;一把长约27厘米,蓝柄)为物证。

10、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常坨派出所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张*甲1953年2月22日出生。

11、谅解书一份证实,被告人张**赔偿了被害人张**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张**对被告人张**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当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支持。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正确,应当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张**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