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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以邯复检公诉刑诉(20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2日23时许,在邯郸市复兴区铁西大街复兴区政府家属院5号楼2单元9号房屋内,被告人刘*因家庭琐事将其妻子李*打伤,造成被害人李*左侧第4、5、6肋骨骨折。经鉴定,李*的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对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刘*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当庭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2日23时许,在邯郸市复兴区铁西大街复兴区政府家属院5号楼2单元9号房屋内,被告人刘*因家庭琐事将其妻子李*(女,34岁)打伤,造成被害人李*左侧第4、5、6肋骨骨折。经鉴定,李*的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刘*与被害人李*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刘*赔偿被害人李*经济损失共计6万元,被害人李*对刘*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李*陈述,2015年2月22日23时许,其在家中

用手机和同事聊天,丈夫刘*怀疑其有外遇,为此与其发生争执,刘*对其拳打脚踢。其一直向刘*追要其手机,后刘*用脚踹其腹部有两米远,至其左肋疼痛难忍。次日凌晨其到邯**一医院救治。

2、被告人刘*当庭供述,2015年2月22日23时许,其在

家中看到妻子李*用手机与男同事聊天并怀疑他们之间有不正当关系,为此与李*发生争执,其用脚踹李*腹部,导致李*受伤。

3、证人许*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23日早晨,李*给其打电话让其去邯**一医院接她,并告诉其,小*因看到她和同事用手机聊天并和她抢夺手机而打架,用脚踹她胸口。其到医院看到她手上有一伤口,胸口疼的厉害,后经检查,两根肋骨骨折。

4、证人张*(邯郸**急诊科医生)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23日凌晨2时许,一个叫李*的女患者来到医院就诊,称自己左侧胸肋部疼痛,经过胸部正位X线,未发现明显异常,并建议复查。2月25日上午,李*又来就诊,说左胸肋部疼痛厉害,这次拍了肺部CT,初步发现左肋5、6肋骨骨折。2月26日,李*在我院住院治疗。

5、证人姚*(邻居)的证言证明,其和三楼东户两口(刘*)住邻居,2015年2月22日夜里,其听到这两口子叮叮咣咣打架响声,大约持续一分多钟。第二天,女方母亲就来家里骂女婿,听老太太说,这次女婿将女儿的两根肋骨打骨折。

经组织辨认,张*对李*、姚*对刘*分别进行了指认,且指认准确。

6、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制作的现场勘查图、照片显示,案发现场位于在邯郸市复兴区铁西大街复兴区政府家属院5号楼2单元9号房屋内。

7、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李*左侧第4、5、6肋骨骨折,损伤属轻伤二级。

8、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胜利桥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4月16日,被告人刘*被公安机关抓获。

9、被告人刘*与被害人李*签订的和解协议,被害人李*对刘*出具的收款条及谅解书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能够赔偿被害人李*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李*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当庭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观点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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