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王*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2年9月19日,以所诉纠纷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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