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市**有限公司诉被告茂名市中医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茂名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有限公司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茂名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茂名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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