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周**、肖**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周**、肖**、刘**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恭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与审判员唐**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杨**担任记录。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玉**、韦*,被上诉人周**、肖**、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原告刘**与原审被告刘*群系亲兄妹关系,二人户籍均在外地。原审被告周**与被告肖**系夫妻关系,被告肖**系狮子街村村民、无宅基地,原审被告周**系狮子街居民。原审原告刘**在原籍恭城瑶族自治县龙虎乡狮子街村有继承其父亲刘*的砖瓦结构的房屋一间,面积为52.16㎡,房屋用地为集体土地,土地证号:恭集建(98)字第49937号。原审被告周**在狮子街有继承其前夫李**的水泥平房一间,面积为76.70㎡,房屋用地为国有土地,土地证号:恭国用(证)字第2290号。两房屋位于狮子新街主街(十二米街)及后街(八米街)之间,南北相邻。2008年9月,狮子街村在龙虎乡政府的指导下进行危房改造,狮子街村45户开会选举出狮子村委主任唐**、狮子街村主任周**及村干部彭**、唐*、张**等9人组成危房改造协调小组,负责危房改造相关事宜。原审原告刘**为危房改造一事同原审被告刘*群曾回过狮子村,后由于工作时间等原因,原审原告刘**便委托原审被告刘*群帮划好原审原告刘**原有的宅基地,筹集物资准备重建。原审原告刘**的房屋由其外甥方小钢等亲戚拆除后,2008年11月15日,原审被告刘*群以原审原告刘**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原审被告周**、被告肖**签订了一份《宅基地兑换协议书》。《宅基地兑换协议书》的当事人为:甲方周**,乙方刘**,乙方委托代理人刘*群;主要内容为:“因狮子街危房改造,甲、乙双方均需拆除旧房建新房,为合理利用宅基地及狮子新街整体规划之需要,经狮子街自然村同意,双方协商,决定兑换各自宅基地,乙方全权委托刘*群办理这协议,双方就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双方原宅基地均位于狮子街老街东面,经协商,双方位于狮子新街主街(十二米街)及后街(八米街)之间的宅基地归甲方使用,后街(八米街)至公路西面沟基之间双方原有宅基地归乙方使用。二、……”。协议书上,原审原告刘**没有签名,原审被告刘*群在乙方委托代理人签字栏签名,原审被告周**、被告肖**在甲方签字栏签名,唐**、周**、彭**、唐*、张**在证明人栏分别签名,狮**委会在证明人栏盖章。协议书签订后,原审被告周**、被告肖**在原审被告

周**旧房用地及原审原告刘**的宅基地上(即:狮子新街主街(十二米街)及后街(八米街)之间)建房,现已建成一间占地90平方米的钢混结构水泥平房,原审原告刘**没有动工建房,只是在后面的空地上(即:后街(八米街)至公路西面沟基之间)堆放了一些建房材料。2008年12月19日,原审原告刘**以原审被告刘树群未经其同意,无权代理与原审被告周**签订《宅基地兑换协议书》为由,请求法院确认两原审被告签订的协议无效。

本案经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9年8月20日作出(2009)恭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刘树群与被告周**于2008年11月15日签订的《宅基地兑换协议》为无效协议。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4)恭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该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再审。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再审后认为:鉴于原审原告刘**与原审被告刘**二人之间的亲兄妹关系及二人因危房改造专程回来处理过相关事宜,且原审原告刘**在起诉状中亦表明其委托原审被告刘**帮划好原审原告刘**原有的宅基地,筹集物资准备重建。因此,原审被告周**、被告肖**有理由相信原审被告刘**与其二人签订《宅基地兑换协议书》是经过原审原告同意并授权的,故原审被告刘**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双方之间签订的《宅基地兑换协议书》成立。《宅基地兑换协议书》第一项中的“后街(八米街)至公路西面沟基之间双方原有宅基地”原审原告刘**与原审被告周**均无土地使用权证,该地属狮子街村集体所有,由狮子街村集体经营、管理。《宅基地兑换协议书》对协议双方无处分权的狮子街村财产进行了处分,但是从狮子街村在《宅基地兑换协议书》证明人栏盖章及其2008年11月22日出具的证明分析,狮子街村对双方之间签订的《宅基地兑换协议书》是认可的,这是对协议双方无权处分其财产行为的追认。即狮子街村在龙虎乡政府的指导下进行危房改造,在原审原告刘**宅基地上房屋被拆除后,为利于总体规划及利用空地,狮子街村根据《宅基地兑换协议书》的内容,将原审原告刘**宅基地分配给无宅基地的村民被告肖**建房,将原审原告刘**的宅基地调换至《宅基地兑换协议书》第一项中的“后街(八米街)至公路西面沟基之间”。《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经营管理,并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合同法》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后有效。因此,狮子街村有权对《宅基地兑换协议书》中涉及其财产权利的内容进行追认及对房屋拆除后的宅基地进行分配。《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因此,《宅基地兑换协议书》属于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合同,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宅基地兑换协议书》的效力。综上所述,《宅基地兑换协议书》成立,虽未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但不影响《宅基地兑换协议书》的效力。原判决中以《宅基地兑换协议书》内容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未到相关部门登记、变更土地权属来认定协议无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八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1条的规定,判决:一、撤销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恭民初字第49号判决;二、驳回原审原告刘**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审原告刘**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刘**不服一审的再审判决,上诉称:一审判决没有事实和证据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刘**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被上诉人周**、肖**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有理由相信被上诉人刘**有代理上诉人签订《宅基地兑换协议书》的合法授权,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刘**是亲兄妹关系,二人因危房改造专程回来过,且上诉人委托被上诉人刘**帮划宅基地筹集物资准备重建,就足以认定刘**有上诉人的合法授权,这既不合法也不合理。被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周**签订的《宅基地兑换协议书》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无效合同。根据《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级包括乡一级都无审批宅基地的法定权利。被上诉人至今未能提供获得批准的法律依据。村民委员会2008年11月22日出具的证明违法法律法规,侵犯了上诉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故一审判决有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恭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改判三上诉人签订的《宅基地兑换协议书》无效。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周**、肖**答辩称:一、被上诉人刘**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2008年9月份,龙虎乡狮子街在乡政府指导下进行危房改造,并且成立了危房改造领导小组。上诉人因要上班,便委托被上诉人(即上诉人的妹妹)刘**回到狮子街处理房屋拆除重建工作。2008年11月15日晚上,被上诉人刘**找到被上诉人周**、肖**及村里的几个见证人签订了一份宅基地兑换协议,此后上诉人并没有通知被上诉人周**该兑换协议无效,说明上诉人对该协议是认可的。被上诉人周**有理由相信上诉人全权委托其妹妹刘**处理危房改造事务,整个狮子街的村民都知道刘**是代理上诉人处理危房拆除重建工作的。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刘**之间存在表见代理关系,刘**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宅基地兑换协议有效,其后果应由上诉人承担;二、上诉人的房屋是其主动拆除的。危房改造方案确定以后,上诉人是自己组织人员开展拆除工作的,不存在危房改造小组和乡政府强行拆除其房屋的事实;三、上诉人已经认可宅基地兑换的事实。宅基地兑换协议签订后,被上诉人过了几天才在兑换好的宅基地上挖地基建房,在被上诉人挖地基过程中上诉人并未提出异议。上诉人还主动将其拆除的原有楼梁、瓦梁搬到兑换给上诉人的宅基地上堆放。之后,上诉人又购置了建房用的片石拉到兑换后的宅基地上,现在也还堆放在那。以上事实充分证明,上诉人是同意兑换宅基地的,否则不会为建房做准备。四、被上诉人建房履行了合法程序。被上诉人建房经过了生产队和村委会的批准,经乡政府审核,按照规划部门的规划方案建房,符合法律规定。而上诉人的户口并不在本村,不是本集体成员,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老房子拆除后,应当由土地所有人收回,上诉人不具有在原土地上建房的资格。故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2014)恭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维持。

被上诉人刘**答辩称:2008年9月,家兄刘**接到狮子村旧房改造组唐**的电话,要求回去,说是县里搞旧危房改造。2008年10月初,被上诉人刘**陪家兄刘**回到家乡,由于当天回去已是晚上10点钟,第二天见过村违房组6人。第三天中午见过乡里危房改造项目主要负责人周**、王**二人,并将土地使用证交给他们,要求他们向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汇报情况,拟定解决方案下发。当天下午乘车回柳州。由于家兄在山区上班,要走很长的路才能乘车,十分不方便。所以,被上诉人刘**就回家看看如何搞,当回到家乡后,发现房屋已被拆除,心想是利国利民,美化乡村的事情,只要办好建房手续给家兄就行了。于是与被上诉人周**签订了《宅基地兑换协议》。其中原因:由于危房改造小组工作人员作证签字,使得刘**相信了被上诉人周**和危改组人员。被上诉人周**并不持有宅基地为其所有的法律文书,对于周**要兑换给上诉人的宅基地,在刘**父母在世时与被上诉人周**家有争端,只因刘**父亲遗失了土地证,所以被上诉人周**利用政府搞危房改造,以兑换为由进行诈骗侵占为己有。家兄刘**发现宅基地被兑换在未造成事实前,让刘**要求被上诉人周**不要动工,同时要求乡村两级叫被上诉人周**不要动工。上诉人刘**也电话通知了周**及乡村危房组,告诉了他妹妹刘**没有代理权,不同意兑换宅基地,否则后果自负。所以,双方签订的《宅基地兑换协议书》无效。

本院查明

案经本院审理,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狮子村村民集体有权分配宅基地给上诉人及被上诉人使用,本案中上诉人各自拥有一块宅基地并享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兑换由使用权人协商,只要不损害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经村民集体同意和追认兑换行为即可确认有效。狮子街村在当地乡政府的指导下进行危房改造是“美丽广西,清洁乡村”的工作需要,危房改造也是国家的一项惠民政策,政府无偿提供设计规划方案,简化审批手续,同时在建设资金上给予一定的补贴。对于该项工作,政府部门是重视的,百姓也是支持的。为此项工作,恭城瑶族自治县龙虎乡人民政府及狮子**员会成立了危房改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对拆除、宅基地的使用、规划、重建问题分别找全体街道村民(居民)进行落实,上诉人也被从柳州市通知回家乡进行面谈商量,上诉人刘**亲自带其妹妹刘**回到家乡狮子街,通过领导小组成员对旧房改造的方案、措施及具体要求作介绍后,上诉人刘**及其妹妹刘**已完全知晓其回家乡兑旧房危房改造应解决和落实的问题。上诉人刘**委托外甥方小*对祖遗房屋进行拆除,说明上诉人刘**同意对旧房进行改造。由于被上诉人刘**曾经陪其哥回家处理和安排过旧房改造事宜,这是街坊邻居众所周知的事实,所以在自己工作忙而无时间的情况下,委托被上诉人刘**回家处理拆除重建事宜是合乎情理的。被上诉人刘**以上诉人刘**的名义与被上诉人周**签订的《宅基地兑换协议书》文字是载明乙方为刘**,乙方代理人刘**,甲方为周**,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对代理人的定义和法律责任后果是明白的。协议书同时也载明是经狮子街村委同意,双方协商,决定兑换各自的宅基地,乙方全权委托刘**办理这协议。该协议上周**、肖**在甲方签字栏中签名,刘**在乙方代理人处签名,村委干部及村民小组干部唐**、周**、彭**、唐*、张**在证明栏上签名。根据以上事实和过程,被上诉人周**、肖**完全有理由相信被上诉人刘**有权或已得到授权代理上诉人刘**签订协议,因此,被上诉人刘**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同时在兑换程序上亦得到村民小组的同意。再者,上诉人继承其父亲的砖瓦房屋为一间,土地面积为52.16㎡,被上诉人继承其前夫的水泥平房一间,土地面积为76.70㎡,二者进行兑换对于上诉人而言不存在显失公平,只存在地块所处位置的差异。双方对此心知肚明,不存在欺诈和显失公平的可撤销协议的情形。同时,在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均拆除了旧房屋,上诉人将自己拆除旧房的材料堆放到被上诉人兑换给其的宅基地上,土地兑换已交割,被上诉人周**在上诉人刘**兑换给其的宅基地上建成了一间砖混结构的平房,双方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结。故上诉人刘**以未授权其妹妹刘**签订协议,要求确认《宅基地兑换协议书》无效的诉请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所适用的法律和实体处理正确,本院应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