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和因与被申请人西宁**服务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西宁**民法院(2015)宁*三终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王**与甘肃永**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康**与徐**确认合同无效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与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诉庆阳市西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后官寨信用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李**、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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