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陆*不服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陆*以需要补充搜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3月2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陆*以需要补充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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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某某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水源镇人民政府民政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