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陆*与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陆*不服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陆*以需要补充搜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3月2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陆*以需要补充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