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马**等与石柱土**会保险局社会保险投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马**,罗**,简玲,陈**,罗**,唐*,陈*,谭**,郎**,谭**,谭**,王**,沈**,梅**,刘**,向世*,罗**,周**,冉**,秦**,马**,冉启琼,童**,罗**,马**,宋**,宋**,谭**,代玉琼,秦**,郎**,陈**,张**,谭**,秦**,刘**,秦宗淑,刘**,秦**,张**,罗**,邓**,马**,秦**,马**,花胡安,闫祥华,成天旬,马**,刘**,冉**,谭**,陈**,蒋**,马**,陈**,陈**,谭**,孙家富,王*,马勤术,彭**,秦光会,马柳会,刘**,黎**,王**,王**,刘**,谭**,冉秀容72人(以下简称向世*等72人)诉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社会保险局社会保险投诉一案,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现原告向世*等72人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世*等72人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世*等72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向世*等72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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