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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和成都市**羊分局土地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薛**因诉被上诉人成都市**羊分局(以下简称青羊国土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行初字第10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薛明远系针对被上诉人青羊国土局对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提起的诉讼。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公开“征收后拆迁安置金辉路96号安置房验收合格”的政府信息,该申请内容不明确。被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告知上诉人补充说明,并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的规定,认定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依法不予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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