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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和成都**土资源局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因诉被上诉人成都市温江区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温江国土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5)成郫行初字第7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冯*起诉的是被上诉人温江国土局于2010年对成都市温江区长安路社区面积为70亩的土地的拍卖行为。因被上诉人于2010年2月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了拍卖公告,原审认定上诉人此时即应知道被上诉人的拍卖行为是正确的。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关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之规定,上诉人于2015年6月10日提起本案诉讼,超过2年最长起诉期限。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依法不予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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