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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李**、高安然诉绵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李**、高安然诉绵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绵阳市**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绵高新行初字第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高安然、李**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绵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提供报案记录、询问笔录并对四川中**限公司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同时要求四川中**限公司的有关责任人停止侵害并予以赔偿损失。以上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高**、高安然、李**所持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u0026ldquo;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u0026rdquo;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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