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向本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黄*撤回对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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