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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海诉被告桐梓县木瓜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海诉被告桐梓县木瓜镇人民政府、桐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赔偿一案,本院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3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的请求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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