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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元江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以被告元江县人民政府对其承包元江县**村委会莫期作组(现元江县**村民委员会莫期作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莫期作村民小组)的土地作出征地补偿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因莫期作村民小组及李*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赵**称,2013年6月13日被告作出《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石屏至元江红龙厂高速公路元江段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公告》,同年9月13日作出《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屏至元江红龙厂高速公路元江段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决定对原告向莫期作村民小组承包经营葡萄园的86亩土地进行征收,同月29日被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通知了李*。原告认为,1、被告的补偿程序违法。在征地补偿过程中,被告未通知原告参与,被征的土地系原告向莫期作村民小组承包经营的土地,原告有权参与整个征收补偿程序,李*是原告聘请的葡萄园管理工人,被告对李*作出征地补偿,其补偿程序违法。2、被告对被征用土地的实际面积丈量计算有误。原告实地测量被征用的土地长度在400米左右,而被告仅以260米的长度作为征收地长度。经实际测量,被征用土地实际面积为22亩,被告仅以12.658亩补偿。3、被告对被征土地上附着物的损失补偿偏低。原告修建的葡萄园规范化模式种植每亩成本近2万元,随后化肥、农药及人工管理等每亩每年需投入近伍仟元,该片葡萄园现种下三年多,原告建设被征用葡萄园的投入为1631305元,被告应按原告的投入成本与被征收土地实际面积的比例补偿原告损失417311元,而被告只按征收文件规定每亩8000元计算,共计补偿原告81259元。且修建高速路从原告的葡萄园中心穿过,因施工需要还将占去很多临时用地,估计占用临时用地30亩,被告应补偿原告损失569059元。另外在施工过程中,因尘土、粉尘使葡萄园受到污染,原告整片葡萄园将面临三年绝收。经计算,三年里原告需投入150万元的资金养护而葡萄不能挂果,被告应补偿原告损失1116279元(150万元86亩64亩)。土地被征收后,因建设单位的强制施工,造成葡萄园基础设施严重损坏,才种上的蔬菜已枯死大片,葡萄园将面临全部枯死,因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作出适当的补偿或者修复。因而诉请:1、撤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征地补偿决定;2、判令被告补偿原告各种损失共计2102649元(417311元+569059元+1116279元);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提起行政诉讼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及《最**法院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十条的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应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现原告对征收其承包莫期作村民小组的土地所确定的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其应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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