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应付、朱**、朱**不服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向第三人余拉坡、余新高颁发的林证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应付、朱**、朱**不服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向第三人余拉坡、余新高颁发的u0026ldquo;宁县林证(2008)第0004000118号u0026rdquo;林权证,请求撤销该证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宁蒗**林业局对该案先行处理,为实现诉讼程序合法,特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选择由行政机关先行解决其行政争议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原告提出撤诉理由充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应付、朱**、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应付、朱**、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