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城诉被告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铜川市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张*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杨**诉公安机关未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律责任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林**诉铜川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二审行政裁定书
吴**不服铜川市**台分局行政证明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答复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诉铜川市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宝鸡市**工程公司与宝鸡**源局、宝鸡市**发公司、宝**联盟社区经济合作社第三组土地侵权及征地补偿再审行政裁定书
谷**与宝鸡**卫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行政裁定书
任**与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铜川市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王*印诉西安市**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案件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林**诉被告铜川市公安局撤销劳动教养决定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