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诉被告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铜川市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任**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任**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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