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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与宝鸡**卫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谷**因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初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谷**于2015年10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谷**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谷**撤回上诉。

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谷**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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