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魏小*不服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2015)凤翔行立字第00004号行政不予立案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魏**起诉的三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其家中对其劝解的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魏**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