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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陕西**学院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因与陕西**学院教育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秦行初字第000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被上诉人陕西**学院委托代理人杨*、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原告高**于2008年9月考入被告陕西**学院,就读于该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2011年下半学期,因报名交费和注册问题,原、被告发生矛盾,原告未交纳学费亦未按规定办理相关缓交和资助认可手续。2012年5月9日被告作出了《关于对朱**等72名学生作退学处理的决定》((2012)第37号),陕西**学院对原告高**作退学处理。该决定载明: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办理毕业证书相关要求,经二级学院核查,教务处审核,朱**等72名学生未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注册,根据《**育部21号令》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四款“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和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应予以退学之规定及被告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经学校院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朱**等72名学生予以退学处理,其学籍予以注销。2012年5月11日在该学院全国英语四级第一届本科毕业生考试时,辅导员荣*老师已告知原告学院已经将原告清退并注销了原告的学籍。又查,原告在大学四年级第一学期各科考试成绩均为零分,第二学期毕业论文成绩亦为零分。2014年6月17日原告向**递交了起诉状,因诉状及证据等原因未予正式立案。又查,被告陕西**学院的《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如期交清规定学费者,由学生填写《陕西**学院学生缓交学费申请表》,经学校、二级学院两级审批后可跟班学习,但不予注册。待学生按《陕西**学院学生缓交学费申请表》中约定的期限交清学费,或申请贷款及其他资助得到认定后,再行注册。推迟注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原告高**受教育和获得相关证书的权利依法应当得到保护,原告作为学生,亦应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好报名交费和注册问题,在原、被告发生矛盾后,原告表现欠佳。2012年5月11日,辅导员荣*老师已明确告知原告学院已经将其清退并注销了原告的学籍,此时原告应当知道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原告高**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原告高**超过学校规定的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被告依照《**育部第21号令》的相关规定对原告作退学处理的决定并无不当。原告高**未能完成大学阶段的学业,其要求被告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并为其办理毕业派遣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150万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育部令第21号令》第二十七条(五)项、《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高**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高**上诉称,上诉人曾有过缓交学费的现象,但仅是老师口头说要清退,上诉人并不知道推迟两个月不交学费就会被注销学籍,且被上诉人也未正式以书面形式向上诉人送达清退通知。对于上诉人未完成学业成绩,是因为在考试时,因被上诉人的管理衔接不正规不合法造成的。请求撤销秦都区人民法院(2015)秦行初字第00004号行政判决;判令被上诉人以学费未缴清、学籍注销为由拒绝给上诉人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违法;判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并为上诉人办理毕业派遣证、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共计15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陕西**学院答辩称,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学院对上诉人做出退学并注销其学籍的处理是根据上诉人在学院的表现、考勤、成绩和未注册具体情况,并依据规定做出的。

本院查明

二审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高等学校根据《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确立的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向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是高等学校对学生的修业年限、学业成绩达到国家规定,及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事实,依法定职权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对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学生不予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中华**教育部令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陕商院(2010)31号《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经考核取得最低毕业学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以上相关规定,被上诉人陕西**学院在新生入学时,以学生手册的形式告知给每位新生,上诉人对此应该知晓。被上诉人作为高等学校,在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基础上,可以在其办学自主权范围内自行制定教育教学质量的具体要求,上诉人高进龙作为被上诉人陕西**学院的在籍学生,应当遵守其修业年限内学校做出的有效相关规定,但上诉人并未完成被上诉人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被上诉人对其不予颁发毕业证并不违反法律、规章、学校自订对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高等学校本科学生经审核准予毕业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才能取得学位证书,上诉人在未能取得毕业证书的情况下,自然无法获得学位证书,故上诉人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违法,要求被上诉人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150万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高**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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