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会宁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张**不服房屋登记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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