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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被告会宁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张**不服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会宁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张**不服房屋登记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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