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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泰县**责任公司与白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景泰县**责任公司因工伤认定一案,不服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2014)白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2014)白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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