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景泰县**责任公司因工伤认定一案,不服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2014)白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2014)白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沈**等与景泰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民乐**公司与张掖市人社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景泰县喜泉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甘肃新**任公司与景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被告会宁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张**不服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清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批准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转过与秦安县公安局重新司法鉴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甘谷县公安局谢家湾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景泰县**责任公司与景**食局其他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乡政府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