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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申请依法撤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11-1

审理经过

原告李**被告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依法撤销被告2014年4月14日做出的编号为2014-053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一案。我院于2014年5月8日依法受理。经查原告李*(就其父亲)与青**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于2014年5月8日立案受理。故于2014年5月15日,中止诉讼。现该案已终审完结中止原因消除,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李**被告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法撤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一案恢复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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