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被告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依法撤销被告2014年4月14日做出的编号为2014-053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一案。我院于2014年5月8日依法受理。经查原告李*(就其父亲)与青**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于2014年5月8日立案受理。故于2014年5月15日,中止诉讼。现该案已终审完结中止原因消除,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李**被告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法撤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一案恢复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