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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与轮台县人民政府不予立案一审行政裁定书4

审理经过

二0一五年五月五日,本院收到程**的起诉状,其诉称:1989年11月,轮台县人民政府、轮台**理局为地调二处颁发(1989)第001号农用土地开发许可证,1993年3月,轮台县人民政府、轮台**理局将地调二处没有按计划进行开发的同一宗农用土地重新批准给巴州群巴克老干园艺场开发使用,并为其颁发轮开(1993)第01号农用土地开发许可证。1997年9月,因政策变化的需要,经巴**委老干局批准,轮**商局依法将巴州群巴克老干园艺场注销,依照《解除合同协议书》的规定,原巴州群巴克老干园艺场的全部债权债务由程**个人全部承受。包括原企业的涉案农用土地许可证。此后,其多次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均被轮台**理局或轮台县国土资源局以各种理由拒绝,至今未能领取土地证,直至2004年2月,程**参加轮**法院的应诉活动中得知,早在2003年11月,轮台县人民政府、轮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1、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轮台县人民政府、轮台**理局未经依法征收,合理补偿的法定程序,将其合法持证、正在开发使用的1397亩农用土地中的617亩耕地(其中含4年生香梨园455.3亩)给第三人办理土地登记并为其颁发轮国用(2003)第261号土地使用证,经轮**法院委托巴州**中心所作的2006R0104号、2006R0106号鉴定结论书的相关结论,轮台县人民政府、轮台**理局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造成其直接财产损失292万元。2、借第三人变更建设用地登记的机会,未经依法转用审批的法定程序,轮台县人民政府、轮台**理局采用擅自挪用宗地四至红线的南至红线的手段,将程**合法持证,正在开发使用打的1397亩农用土地中的25亩耕地以建设用地的名义给第三人办理土地登记,并为其颁发轮国用(2003)第262号土地使用权证,该行为已严重违法。故请求判决:1、撤销(2003)第261号土地使用权证。2、撤销(2003)第262号土地使用权证。3、确认轮台县人民政府(2003)第261号土地登记表无效,并向轮台县人民政府作出及时纠正处理的司法建议。4、确认轮台县人民政府(2003)第262号土地登记表无效,并向轮台县人民政府作出及时纠正处理的司法建议。5、要求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办理土地登记,颁发土地使用权证。6、偿付13年维权的诉讼费、文印费、差旅费、误工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证人出庭费20万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程生疆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故程生疆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程**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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