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与轮台县人民政府不予立案一审行政裁定书2

审理经过

二0一五年五月五日,本院收到程**的起诉状,其诉称:2014年11月16日,其以邮政快递的方式,向轮台县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书,请求轮台县人民政府、轮台**源局依法确认巴州群巴克老干园艺场所持农用土地许可证中的轮台县政府的印章、轮台**理局的印章真实、合法、有效,但至今,轮台县人民政府、轮台**源局对其提交的确认申请,没有做出答复。故请求:1、判决轮台县人民政府、轮台**源局逾期不回复的行政行为违法。2、判决轮台县人民政府、轮台**源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确认轮台县政府的印章、轮台**理局的印章真实、合法、有效的行政决定。3、判决轮台县人民政府、轮台**源局共同偿付诉讼费、文印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8665.7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程生疆所请求之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程**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