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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与轮台县人民政府不予立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二0一五年五月五日,本院收到程**的起诉状,其诉称:2015年4月3日向轮台县人民政府提交更正错误政府信息申请一份,依法申请轮台县人民政府对轮政函(2007)96号文件中的有关信息予以更正。请求判决轮台县人民政府在15日内对轮政函(2007)96号文件中关于“我县认为程**提供的巴州群巴克老干园艺场土地开发许可证为假证”的错误信息内容进行更正,并将更正结果书面送达本人,同时要求轮台县人民政府承担诉讼费、差旅费、文印费等8000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程**所诉的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源于程**以及程**以群巴克老干园艺场之名与原地调二处一起土地承包民事纠纷,后程**又与轮台县人民政府、轮台县国土资源局产生该土地行政争议。对此,人民法院已对该民事和行政争议作出了多次生效裁判,对程**的有关民事、行政诉求已作出了相应的处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程**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程**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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