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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库尔勒市**居民委员会不服具体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不服被告库尔勒市**居民委员会对u0026ldquo;库尔勒财富公馆小区业主大会u0026rdquo;的备案行为,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后,于2015年5月1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委托代理人侯**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居委会不服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陈**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销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不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u0026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u0026rdquo;原告所起诉的对象显然不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范围,原告在开庭审理时发现所列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因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库尔勒市**居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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