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库尔勒鑫**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马**不服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库尔**材厂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库尔勒鑫浩建材厂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库尔**材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库尔勒鑫浩建材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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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陈**与库尔勒市**居民委员会不服具体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巴州中**限公司与库尔**管理局不服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太**与巴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书一审行政判决书
库尔勒日新机械制造**公司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邹*不服工伤认定决定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库尔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艾**u0026middot;阿**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库尔勒市人民政府不服不予办理土地登记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巴州华**责任公司与巴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具体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关鹏程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巴州好彩彩印有限责任公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不服认定工伤决定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