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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材厂与巴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马**不服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库尔勒鑫**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马**不服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库尔**材厂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库尔勒鑫浩建材厂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库尔**材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库尔勒鑫浩建材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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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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