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库尔勒日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被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第三人邹*作出的**人社工伤认字(2015)1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库尔勒日新机**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原告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谭*与博湖县人民政府不服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程**与轮台县人民政府不予立案一审行政裁定书4
程**与轮台县人民政府不予立案一审行政裁定书2
程**与轮台县人民政府不予立案一审行政裁定书3
程**与轮台县人民政府不予立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库尔勒市**居民委员会不服具体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巴州中**限公司与库尔**管理局不服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太**与巴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书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库尔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文**与巴**保局、第三人库尔勒**有限公司不服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