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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与艾**克拉木不服治安处罚案申诉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审理经过

你与被申请人艾萨依克拉木不服治安处罚行政行为纠纷一案,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垦区人民法院(2012)阿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2013)农一行终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不服,以一审、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的事实与案件无关为理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调取了一审、二审全部卷宗,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同时使用维吾尔、汉两种语言文字;根据需要,也可以同时使用其他民族的语言文字。由此可见,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的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同时使用维吾尔、汉两种语言文字或同时使用其他民族语言文字是宪法和法律予以保障的,贯彻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是国家维护民族平等、落实区域自治制度的要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提供翻译”,当然包括翻译法律文书在内,你以该法条只规定提供翻译、没有规定必须翻译法律文书的主张不能成立。你在庭审中陈述,送达时进行了口头翻译,但是没有通过制作送达笔录或者其它方式进行记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本条中的“同住”应当理解为经常性地共同在同一居所或院落居住;“家属”应当理解为家庭内房主以外的成员。但你在送达法律文书时,没有按照该规定向被申请人的妻子进行留置送达,而是交给了既非家属、又非同住,也没有代理权限的其他具有亲属关系的人,送达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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