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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诉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治安行政处罚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因治安行政处罚诉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一案,不服沈阳**民法院(2009)沈行终字第2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杨**申请再审称,被诉处罚决定没有主要证据。其提供的证据违反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是在限制再审申请人人身自由情况下收集的证据,不能证明违法事实;被诉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越权滥用职权。再审申请人属信访人,应适用《信访条例》由行为发生地有关部门认定处置;在行为发生地没有任何移交材料的情况下,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再审申请人进行处罚属于越权滥用职权。请求撤销被诉治安行政处罚决定,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具有作出本案被诉治安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再审申请人杨**到中纪委上访的事实,被申请人作出的被诉治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原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亦应予维持。再审申请人杨**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无法支持。

综上,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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