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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鞍岫行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及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委托代理人孙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鞍岫行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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