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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铁东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4)铁东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以下简称铁东分局)委托代理人魏*、赵**,原审第三人梁**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2013年11月12日19时20分许,在铁东大石街75栋楼下,张**和张**因怀疑梁**将其摩托车砸坏,与梁**发生争执,并互相厮打,造成梁**受伤。梁**的伤情经鞍山市中医院诊断为头外伤、头发头皮擦伤、左耳外伤。据此,铁**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2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张**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张**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该处罚决定。张**仍不服,诉至原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公安机关是治安管理机关,依法维护社会治安是其法定职责,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和范围内作出处理。张**和张**(另案处理)因怀疑梁*全砸坏其摩托车,而与梁*全发生争执,并互相厮打,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铁**局对其作出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公正,应当维持。关于张**提出铁**局对梁*全砸车一事未处理的主张,因其提供的证据缺乏证明力,且该事实与本案无关,故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负担(已交)。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张**不服原审法院上述行政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张**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且没有证据证明梁**的受伤与张**有关。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对我的处罚决定。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分局未作答辩,其委托代理人在庭审时辩称:铁**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请求法院维持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原审第三人梁**未作答辩,其委托代理人在庭审时表示公安局对张**处罚正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铁**局具有对本辖区内治安案件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张**与梁**发生争执,并互相厮打,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铁**局对张**作出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应予维持。张**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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