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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被上诉人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公安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因与被上诉人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公安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鸡冠区人民法院(2014)鸡冠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宋**,被上诉人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公安分局委托代理人邱*,原审第三人王*成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宋**的妻子张**、第三人王*成均经营从张**至鸡西6路公交汽车。2013年8月6日8时许,王*成的妻子赵**在鸡西老南站6路公交车站点因发车时间的问题没有让宋**的公交汽车正常发车。2013年8月8日18时许,在鸡西老南站6路站点处,宋**拦截王*成的公交汽车不让其发车。王*成的妻子赵**从车上下来推宋**,宋**不走,双方发生冲突,王*成、王**、赵**与宋**、张**厮打在一起,导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张**、王*成、王**住院进行了治疗。当天,宋**、赵**报案,鸡西市鸡**公安派出所立案进行调查,并报被告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公安分局审批,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公安分局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鸡冠公(向)行罚决**(2013)1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宋**行政拘留五日,并于2013年10月23日对宋**进行了拘留。宋**不服被诉处罚决定,于2014年1月17日诉至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公安分局所举原告宋**、张**、第三人王**、王**、赵**的陈述,证人杨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足以证明2013年8月8日18时许在鸡西老南站6路公交车站点处因宋**拦截王**的公交汽车不让其发车引起双方冲突并且宋**、张**与王**、赵**、王**互相厮打在一起,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的事实存在,对宋**的治安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第一款规定的“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情形。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公安分局所举程序方面的证据,足以证明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虽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没有写明宋**签收时间,但不影响对宋**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主要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应属程序上存在的瑕疵。宋**关于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公安分局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处罚决定告知笔录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前送达,程序违法的辩解,因宋**未提供证据证实,也未在庭审中提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是在处罚决定书之后送达,且宋**已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并表明不提出陈述和申辩,故对宋**的此项辩解,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诉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属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被告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公安分局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的鸡冠公(向)行罚决字(2013)1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诉人诉称

宋*武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2013年8月8日上诉人找到第三人理论8月6日没让发车的事,第三人王*成及王**、赵**等人将上诉人及妻子打伤,直到10月23日,被上诉人将上诉人押到鸡西市第二看守所时,强迫上诉人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上签字。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责令被上诉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公安分局辩称,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公安分局作出的鸡冠公(向)行罚决字(2013)140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裁量公正。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原审第三人述称,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异议。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宋**因为之前王*成没让其正常发车的事情,拦截王*成的公交汽车不让其发车。王*成的妻子赵**从车上下来推宋**,宋**不走,双方发生冲突,王*成、王**、赵**与宋**、张**厮打在一起,导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被上诉人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宋**构成殴打他人,对宋**作出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同时对第三人王*成作出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在法律授予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对双方进行了处罚,不存在显失公正的情形。在程序方面,被上诉人履行了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和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程序,虽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没有写明宋**签收时间,但不影响对宋**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主要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应属程序上存在瑕疵。关于上诉人提出程序严重违法问题,因无证据证实,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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