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2015年3月26日对原告陈*不服被告铁力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作出的2015伊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原告孙*与伊春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决定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王**与伊春市公安局友好分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王**与伊春市公安局友好分局行政处罚和行政赔偿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钟**与伊春市公安局友好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马**与铁力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王某某不服被告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张**与伊**分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明水县国土资源局与薛某某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裁定书
原告徐**诉被告绥芬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行政判决书
绥棱县水务局与高兴水利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